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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山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6-07 15:56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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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必要性

“碳中和、碳达峰”目标背景下,电力系统新能源占比不断提高,根据山西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到2025年,全省新能源装机达8000万千瓦左右,新能源装机占比达50%,到2030年,全省新能源装机占比达60%以上,对电网灵活调节能力提出更高的需求。

新型储能具有布局灵活、响应速度快、发用双向调节等技术优势,可为电力系统提供优质的调频服务。随着山西电网独立储能装机规模迅速增加,充分发挥储能调频性能优势将成为保障电力系统频率稳定的重要手段。为加快引导独立储能参与二次调频市场,明确独立储能提供二次调频服务性能评价指标及以储能应急调用补偿原则等相关事宜,编制了《关于完善山西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

(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

(三)《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

(四)《山西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晋监能市场〔2021〕94号)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完善二次调频性能评价指标

结合山西电网实际情况,为保障独立储能与火电机组公平参与二次调频市场,独立储能性能评价指标采用当前火电机组性能评价指标计算方式,包括调节速率(K1)、调节精度K2)、响应时间K3),并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和运行实际对火电和独立储能部分参数进行优化。

一是调节速率(K1)计算公式中,根据196号文“分项参数以当地性能最优煤电机组主机(不含火储联合机组)对应的设计参数为基准折算”,明确燃煤机组、燃气机组、水力发电机组、独立储能电站的标准调节速率采用山西最优煤电机组(岚水#1、#2机组)主机对应的标准调节速率设计参数,即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

二是为防止储能调节速率过快,导致实际调节过程与电网需求不符,对独立储能电站调节速度设置上限,要求其实际调节速率不得超过60MW/分钟,超过时指标按0.1计算。

(二)用户侧调峰实施细则有效期延期

自《山西独立储能和用户可控负荷参与电力调峰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晋监能2020〕14号)、《关于独立储能和用户可控负荷参与电力响应交易的补充通知》(晋监能市场〔2021〕98号)印发以来,用户侧调峰提升了新能源消纳空间,降低了全社会用能成本。鉴于目前用户侧调峰市场运行平稳,为保障用户侧可控负荷参与削峰填谷交易连续性,相关方案报批国家前,用户侧可控负荷继续按照14号文和98号文参与交易,待用户侧参与备用市场的完整方案国家批复同意,山西备用市场正式结算运行后,14号和98号文自行停止执行。

(三)调整差额资金分配方式

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有关规定,明确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形成的差额资金纳入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资金管理。

(四)明确新型储能应急调用补偿原则

明确进入商业运营的新型储能应急调用产生额外充放电电量造成损失时,应予以补偿和追溯结算,具体补偿机制由我办商山西省能源局在拟出台的储能应急调用有关规则条款中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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