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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能源监管办2015年用户受电工程专项监管情况通报
2016-03-08 11: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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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用户受电工程专项监管情况通报

  

山西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用电市场秩序,营造良好供用电环境,按照国家能源局《2015年市场监管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部署,2015年9-10月,我办对你公司所属临汾、长治、朔州地区的供电企业及关联设计、施工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管检查,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监管检查,重点对临汾、长治、朔州地区的22家电力企业(供电企业10家,施工企业9家,设计企业3家)的用户受电工程制度管理、业扩报装、资质管理、信息公开、分布式发电接入服务等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管检查。

(一)业扩报装情况

2013年-2015年8月,受检地区用户供报装2491户,其中已完工1708户,在途783户。

地区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报装量

已完

在途

报装量

已完

在途

报装量

已完

临汾

294

178

70

270

142

106

140

14

115

长治

366

216

150

204

102

102

163

50

113

朔州

396

392

4

456

413

43

202

122

80

(二)关联单位市场占有率情况

已完工的1708项用户受电工程中,关联设计单位承揽419个,市场占有率24.5%;关联施工单位承揽1154个,占有率67.2%。

地区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关联

施工

单位

关联

设计

单位

关联

施工

单位

关联

设计

单位

关联

施工

单位

关联

设计

单位

临汾

131

73.6

104

57.5

105

74

147

71

13

93

39

80

长治

138

78

33

15

82

80

23

23

38

76

20

40

朔州

185

54.4

12

3.5

307

72

25

5.8

155

82.4

16

8.5

二、监管评价

(一)简化报装手续提高办电效率。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有关精神,受检市县供电公司能够进一步简化报装手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机制,推进业扩服务便民、为民、利民。制定了精简业扩手续的实施办法,在对外营业窗口由原来要求报装用户提供各类批复文件(或证件)才可受理,转变为“一证受理”(居民提供身份证,非居民提供营业执照),其余报装资料送电前完善,同时实行“一口对外,内转外不转”模式,方便用户报装,提升了办电效率。

(二)完善业扩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受检供电企业能够从规范受电工程市场和提升业扩服务水平两个方面加强管理,进一步缩短内部流转时限,提升业扩质量和效率。长治供电公司实施315千伏安以下业扩工程典型性化设计和低压业扩作业标准化,优化业务流程供电答复缩短至14和29个工作日,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和装表接电缩短至5个工作日;朔州供电公司印发了居民、非居民、高压、充换电设施、分布式电源等7类一次性告知书,由用户签字后作为报装资料存入档案,让用户明白快速知晓。

(三)提升服务水平增强用户满意度。部分受检市县公司实行了“三个前置化服务”,即:报装资料前置化、供电方案前置化、工程组织前置化。临汾供电公司积极服务民生工程,采取联合勘查,合并工程复验启动环节,协调省市调控部门确定停送电时间和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保证民生重点项目及时投运送电。

三、主要问题

   (一)涉嫌指定施工单位行为

临汾、长治、朔州部分市县供电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未经用户委托,授意关联施工企业介入业扩环节,影响用户自主选择施工企业权利的问题。

   (二)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规定行为

1、资质审核不严。受检市县公司均未能在业扩办理环节严格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电力用户进网作业电工资质,致使部分施工企业无证、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伪造承装(修、试)许可证承揽工程的情况发生。

2、未明确告知跨区施工企业及时在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受检市县供电企业均未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要求外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承揽的用户工程向我办进行跨区备案。

   (三)用户受电工程管理不规范

1、业扩档案不规范。受检的市县供电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业扩档案无受理时间、无审批签字、档案内容缺失、填写空白等档案资料后填后补“开天窗”问题。如漳泽马庄村委业扩档案无审批盖章和各环节日期;襄汾兴民林业公司、华塑管业公司配电工程供电方案答复单没有明示供电电源点,业扩档案缺少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单;尧都区兴隆养殖合作社业扩档案图纸审核和中间检查申请单无受理日期。

2、业扩档案与实际工程情况不一致。鸿盛昌建材公司、朔城区实验学校、聚昕隆新型建材厂等用户工程中存在业扩档案与实际设计施工情况不一致。

3、业扩环节办理超出规定时限。用户提出用电申请至供电企业答复供电方案超出《供电监管办法》20天规定要求。如晋城市委党校配电工程,答复用户供电方案超出规定要求。

4、合理简化业扩流程。鼓励供电企业进一步精简业扩报装手续。同时,应按照《供电监管办法》要求,进一步研究非专线用户的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等环节简化的合理性,工作重点应放在加强部门协同协作、程序优化和并联审批等方面。

5、业扩环节增设投运申请环节。漳泽供电公司在用户工程验收后,在业扩流程中增加新设备投运申请环节,须有供电企业9个部门签批投运意见后方可装表接电。

6、供电企业对关联单位管控不严。

   (1)设定不合理合同条款。尧电电力工程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存在利用供电企业特定优势设定要求用户拆除已建的供电线路等不合理条款,迫使用户支付由其垫付的工程款的问题。

   (2)关联单位与供电企业存在人员混岗。受检市县公司关联设计、施工单位均存在有关负责人为供电企业在编人员、关联单位工作人员在供电企业有关部门任职等问题。

   (3)关联施工单位承揽工程设计。在祥宇龙居房地产公司、欣中嘉砖厂、光大绿地房地产等用户工程设计中,存在供电企业关联施工单位违规设计并收取设计费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

受检供电企业均未能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问题是:

1、用户工程信息公开方面:存在信息公开制度不规范,没有统一对外的信息公开平台,未编写发布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年报,未向监管机构报备;门户网站和供电营业场所信息公开内容不全、更新不及时,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全;未公开或披露各业扩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用户辖区内供电容量、专用间隔约束和投资界面划分原则及运行维护责任确定等内容。

2、12398标识宣传方面:未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有关工作通知》和我办《关于做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普及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宣传12398热线标识,未在门户网站宣传12398热线和开设专栏公布受理情况,未在对外营业场所利用滚动显示屏、公告栏、业务指南、缴费机、宣传单等宣传12398热线,未在电费催缴、用电检查、业扩涉及的通知、告知书、表单、票据上印制12398热线标识,微信支付平台也未有12398热线标识。临汾个别县级营业厅未按要求悬挂公布国家能源局12398热线标识牌和热线受理范围。

   (五)分布式发电并网接入服务不规范

1、上网电量结算不及时。因票据和备案未及时问题,2013-2015年,长治、临汾地区共有149个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大部分未及时结算电费。

2、电源接入方案答复时限超出要求。临汾、朔州、长治地区所属供电营业场所《分布式电源受理告知书》接入系统方案答复时限为40个工作日,违反了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发电监管细则》规定的25天时限要求。

3、未按要求对光伏项目在监管机构备案。朔州供电公司2013年至今共有5户光伏发电项目申请且全部已并网,均未按要求在山西能源监管办进行合同备案。

四、监管意见

(一)你公司要责成市县供电企业严格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在业扩报装环节实行一次性告知并规范告知内容,由你公司或以市公司为单位,统一制定专门资质审核格式文书,通过扫描资质许可证原件和审核签字等方式,切实履行好资质查验义务。 

(二)你公司要责成所属市县供电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晋电监市场〔2011〕89号)要求,对所属关联企业合同文书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杜绝合同中涉及的条款损害用户利益问题发生。

(三)你公司要积极安排所属市县供电企业积极推广用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进一步细化明确用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范围,提升办电效率,杜绝典型设计乱收费问题。  

(四)你公司要抓紧部署研究全省供电企业信息发布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可由你公司统一组织平台开发,市县供电企业在平台上发布信息;也可按市或县级供电企业为单位组织平台开发,对外发布信息。公开内容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要求,逐条逐项公开。

   (五)你公司要抓紧部署业扩报装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积极支持太原供电公司做好试点工作,实现业扩报装电子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加强业扩报装流程管理,重点是部门间并联审核和流程优化协作问题,进一步缩短办电时间。

   (六)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监管细则》要求,统一规范并网接入服务,及时解决票据问题,协调督促市县供电公司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按期结算上网电费。

   (七)你公司要统一梳理分类发现的问题,督促受检供电企业按时限完成整改工作。

   (一)至(三)项,应于2月底前完成,(六)项应于3月底前完成,(四)、(五)项应于3月底前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计划,4月组织实施。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计划方案须书面报送我办,若逾期未完成,我办将予以公开通报。对于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我办将依法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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