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说,国务院批转发改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贯彻,采取措施,迅速落实,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规范“上大压小”项目的前期工作,进一步推动小火电机组关停,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按照国务院2号文件的规定,现将“上大压小”项目前期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电力工业节能减排,严格执行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对于实施“上大压小”的新建项目,要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严格执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规划,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先关小,后上大的原则。除按照2号文件特殊规定的热电联产项目外,“上大压小”项目替代的小火电机组全部关停后,方可办理核准。“上大压小”项目核准后,方可实施移民、征地拆迁或场地平整(表士剥离)等工程性施工。
三、对于热电联产“上大压小”项目,替代关停当地小热电联产机组,在关停机组所在地没有新建热源的,可以先建后关。替代异地的小热电联产机组应结合当地热源网建设进度实施关停。替代关停凝气式机组的,应先关后建。新建热源投入使用后,被替代的热电联产机组应在三个月内关停。
四“上大压小”项目申报核准时,除应按核准制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小火电机组关停的文件资料:
(一)小火电机组关停确认书;
(二)小火电机组关停协议书;
(三)关停机组职工安置方案的说明;
(四)机组关停前后状态和关停过程的影像资料。
执行先建后关的热电联产替代关停机组可在新机组投产三个月内提交上述第(一)、(四)项文件资料。
五、热电联产“上大压小”项目,应符合《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的规定。要充分发挥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作用,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的热电联产项目单台供热能力(采暖)应不低于700万平方米,北方寒冷地区不低于600万平方米。为保证热电联产项目发挥应有效益,当地热电联产规划应提前一年上报国家发改委,2008年的热电联产规划应提前半年。
六、为方便“上大压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上大压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对符合2号文件的“上大压小”项目,可向我委提出新建项目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电力产业政策和“上大压小”规定情况及开展前期工作的要求,我委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出具咨询复函。出具咨询复函的“上大压小”项目就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关停机组,替代容量符合2号文件规定;
(二)已全部关停替代的小火电机组;
(三)新建项目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原则。
七、“上大压小”项目申请国家发改委咨询复函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已关停小火电机组关停确认单;
(二)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说明;
(三)机组关停协议书;
(四)机组关停前后状态和关停过程的影像资料;
八、在我委出具规划咨询复函后,“上大压小”项目建设可以按照复函的要求开展相关项目的前期工作,但不得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
九、对于隐瞒实际关停情况、骗取“上大压小”项目核准文件的,一经发现,应撤销核准文件,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没有达到关停比例的“上大压小”项目通过欺骗手段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的,我委将其从规划中剔除,不再受理相关项目的核准申请,并向社会通告。
十、我委将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名单,接受全社会监督。
请各地综合防治经济管理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妥善安排本地区、本企业的“上大压小”项目,积极促进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