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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4-03-25 1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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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电力业务许可监管和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依法取得审批或核准的电力建设工程的备案工作。经国家和山西省有核准权限的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备案,经地、市级有核准权限的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采取汇总备案。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发电建设工程、电网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是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向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属地备案原则。跨省、跨区的电力建设工程,在山西区域内建设的部分,在山西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电力工程建设备案申请(见表1)。
(二)项目基本情况(见表2)。
(三)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参建单位(含设计、施工、监理等)基本情况(见表3-1——表3-5)
(四)安全管理措施(见表4)。
(五)山西能源监管办要求备案的其它材料。
220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工程应按照备案要求备案。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工程项目汇总报备(见表6)。
5万千瓦(不含5万千瓦)以下范围的发电建设工程(不含小水电工程)等建设工期在6个月内、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电力建设工程,可以仅备案(一)、(二)、(五)所列内容。
用户工程通过“山西省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系统”公示备案。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程序
(一)发电建设工程、220kV及以上电网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提交备案材料。
(二)110kV及以下电网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由山西省电力公司或各市供电公司、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在每季度首月的前1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提交上一季度的备案材料。
(三)填报单位在山西能源监管办门户网站下载《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表》,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报山西能源监管办电力业务许可办证大厅。
(四)山西能源监管办收到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内容完整性的审核,出具备案手续。对于材料缺失的,要求其补充后予以备案,对于备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将函告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五)山西能源监管办在15个工作日内,将满足备案要求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山西能源监管办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参建单位或者其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发生变化,工程工期变化3个月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自变更发生后15日内向山西能源监管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见表5)。
第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提供备案材料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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