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确保新建机组在规定期限内进入商业运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山西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业务办理流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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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5日
附件
山西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业务办理流程
一、依据
1、《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2、《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
3、《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华北电监安全【2010】104号)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流程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包括扩建、改建)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三、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须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通过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报相应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六) 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
四、具体办理流程及时限
新建机组应在试运行结束后的90日内,具备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并取得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
(一)调试阶段
1.完成《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1)新建发电机组应于首次并网调试前30日,向山西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并网调试运行申请。
(2)初次并网前,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向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2.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
(1)山西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并网调试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
(2)电力调度机构在完成并网运行必须的试验项目并收到正式试验报告、审查合格后3日内,出具新建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认定文件。
3.按照有关规程完成以下工作,并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
(1)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2)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
(3)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二)调试运行结束后的90日期限内
1.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
新建机组具备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条件后,向能源监管机构提交许可申请,能源监管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2.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
(1)新建机组并网前应与并网安评机构签订协议并开展相关工作;在完成调试运行后,向能源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能源监管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下发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意见。
(2)适用备案方式的发电机组,在安评机构完成安全性评价后填写备案表,有关材料报送能源监管机构。能源监管机构在确认备案资料齐全后,出具备案回执。
3.新建水电站应向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进行注册申请或备案。
4.取得商转批复
(1)新建机组满足规定条件后,向能源监管机构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2)能源监管机构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及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同意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五、商运时点确认
(一)新建发电机组于试运行结束后90日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进入商运的时点即为试运行结束的时点。
(二)新建发电机组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商转程序的,进入商运的时点为取得商转意见书之日的24点。
六、有关要求
(一)发电机组提出并网调试申请后,电网企业要及时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安排相关调试运行试验项目,并出具有关认定文件。
(二)各发电企业经并网调试运行满足规定的条件后,应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和并网安全性评价,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进入商业运营。
(三)各有关单位要为发电企业在90日内完成商转程序提供便利服务。发电企业非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商转程序的,应向能源监管机构书面提出豁免申请,理由正当的,进入商业运营的时点可追溯为试运行结束的时点。
附: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业务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