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风电场样板机选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电监输供电〔2013〕79号)
山西省电力公司、五大发电集团驻山西分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山西国际能源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做好风电消纳工作,按照《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办法(试行)》(办输电〔2012〕154号)的要求,我办制定了《山西省风电场样板机选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有关电力企业和山西省电力调度机构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底样板机选定工作。
2013年5月27日
山西省风电场样板机选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风电场消纳工作,按照《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风电场样板机选定工作。
第三条 风电场理论发电量是指风电场全部发电设备正常运行时,在自然风资源状态下所能够发出的电量。
第四条 风电弃风受阻电量是指受电网安全、系统调峰因素影响,风电场可发而未发电量。
第五条 风电弃风受阻容量=风电理论发电能力-风电场因风机自身设备故障未发电量-实际发电量。
第六条 测风塔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在风电场5kM范围内的处于代表性位置,可反映风电场所处区域内风资源特性的风资源检测塔。测风塔宜建在风电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避开建筑物,且距离建筑物距离为障碍物高度的10倍距离以上。
第七条 鉴于山西省风资源的季节性和风电场所处地形复杂性,风电场应在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各建一座测风塔,地形特别复杂的风电场,可适当增加测风塔数量。
第八条 样板机是指发电能力具备准确反映风电场全网发电平均水平、设备状况良好、运行稳定的风机。样板机在电网限制出力时不参加出力调整,处于完全自行运行状态。
第九条 风电场弃风受阻电量计算中,以样板机参数指标为主,同时参照测风塔参数指标修正,并在长期运行中比对分析,逐步达到准确一致,真实反映风电场实际发电能力。
第十条 风电场样板机选定由山西省电力调度中心负责实施,经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生效。
第二章 样板机的选取
第十一条 样板机原则上按照地理位置和地势均匀分布,能够选取不同型号和容量的机组,真正能够准确反映该风电场的总体实际发电能力。
第十二条 山西省地处大陆性季风气候环境,季节风向特征明显,每年10月至次年3月的秋冬季节以西北风为主,每年4月至9月的春夏季节以东南风为主。为此,山西全境风电样板机采用秋冬季和春夏季两组方案,以适应主导风向的变化。
第十三条 山西风电场大多建设在偏僻山区,地形复杂,山梁夹沟纵横,风资源规律性差。风机大多建设在各道山梁、山坡、山顶等处,差异性较大。为能够准确反映风电场实际发电能力,原则上样板机数量按照分集电线、山梁、头尾各选一台,总量不超过总风机数量的20%,极个别电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风电场样板机在满足上述原则基础上,最终确定应以统计周期内未发生限电时段的发电量与全场同时段总发电量进行比对确定,单个样板机发电量误差偏差不得大于5%,全风场样板机组的发电量偏差不得大于3%。
第十五条 当年投产风电场在以上原则基础上,风电场可适当增加样板机数量。省调及风电场应加强非弃风限电时期样板机参数比对分析,至少积累两个月以上的数据分析后,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选定的样板机发生故障时,风电场可用相邻的、且发电指标接近原样板机的风机替代。
第十七条 样板机数据比对分析统计周期分别为月、旬、日。当发生单日偶发式限电时(三日以内),以日为周期;发生连续多日(三日及以上但不足七日),但未超过一周的限电时,以旬为单位;发生跨周的较长周期限电时(七日及以上),统计周期以月为单位。
第十八条 山西省调度中心负责通过风功率预测系统对各风电场选报样板机进行检测分析,比对指标准确性和代表性。风电场应按照省调要求技术调整样板机的设定,以降低风电样板机方法的计算误差。
第十九条 风电场样板机电量统计准确性将纳入风电运行考核内容,成为并网运行管理考核(风电双细则)和自动发电(AGC)控制的基础指标。
第二十条 山西省调度中心依托“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和“风电AGC、AVC自动调节装置”自动化手段,在实时风电监测基础上,积极开展风电弃风电量统计研究,开发自动化实时监测和统计功能,逐步过渡到“动态选取样板机”的方式,适时准确确定弃风限电时段的样板机,以便真实反映发电能力和计算弃风电量。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风电企业可以年为周期向监管机构提出调整样板机申请,新投产12个月内的风电企业可按照180天为周期提出调整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数据采集及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