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许可的内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应当取得许可证。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
行政许可的依据 |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28号令)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
行政许可的类别和等级 |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
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 |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能源局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 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
变更及延续 |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
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
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联系方式 | 山西能源监管办资质管理处 电话:0351-7218329,李奕龙 传真:0351-7992802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01号国瑞大厦407室 |